BSCI认证咨询重点是哪些?如何取得BSCI认证的证书?
2018-03-04
欧洲对外贸易协会(FTA)于6月15日的周年会议上宣布将于2018年1月起正式改名为「Amfori」,中文将更名为「全球贸易协会」。新名称将配合协会的定位并彰显其未来的新战略愿景《Vision 2030》。BSCI平台正式公布该更名通知,并通知其会员及相关生产商提前下载相关文件(Infokit),包括更新后的BSCI海报及新Amfori的使用指引等
最新BSCI认证结果
A级
B级
C级
D级
E等级
零容忍
BSCI认证结果有效期
1、若工厂拿到的BSCI认证结果为A等级或者B等级,在不需要进行跟进审核的情况下,工厂的BSCI报告有效期为两年,需要注意的是:拿到A等级或者B等级BSCI认证结果的工厂一般都有可能在BSCI认证结果有效期内接受突击抽查。
2、若工厂拿到的BSCI认证结果为C等级或者D等级,则需要进行跟进审核,工厂的BSCI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但只在工厂进行跟进审核前有效,跟进审核应按照改善计划规定的日期执行,但仅在最近的审核后的12个月内进行。如果跟进审核结果表明工厂有改进(如获评A等级或B等级),最新的审核结果将保持有效至原BSCI认证结果到期日为止;如果跟进审核结果是C等级或者D等级,该跟进审核结果有效期到下一次跟进审核期为止,前提是假设两次全面审核时隔不超过两年。
3、若工厂拿到的BSCI认证结果为E等级,则工厂的BSCI认证结果为不通过,需要进行复审。
4、若工厂拿到的BSCI认证结果为零容忍,则工厂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直至所有零容忍问题点关闭,工厂一定要避免出现零容忍问题。
BSCI认证各等级要求工厂的符合率如下:
A等级,工厂符合率在86%至100%之间(优秀);
B等级,工厂符合率在71%至85%之间(良好);
C等级,工厂符合率在51%至70%之间(可接受);
D等级,工厂符合率在30%至50%之间(不足,不是所有客户都接受);
E等级,工厂符合率在0%至29%之间(不接受)。
BSCI商业行为守则解读
1. 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BSCI)成员由零售公司及协会、进口商和生产公司组成,是欧洲社会一个针对遵守社会责任的普遍监控体系,旨在不断改进成员设在全球各地的生产及供应设施的社会责任表现。BSCI监控体系无意取代其它已建立的外在多个利益方的确认体系。
2. 为了形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和促成社会可接受的生产条件,BSCI成员制定此《行为守则》。BSCI成员在全球的所有供应商也有义务遵守这一《行为守则》。 BSCI成员应以积极和合作的精神贯彻实施该《行为守则》。他们乐意在维持所有现有商业关系的同时,完全遵守守则。BSCI计划在不久将来提高对这个问题的意识,并在未来几年内达致连续和可持续的改进。遵守社会责任方面的改进将使供应商有能力满足现有和未来市场的需求以及法律要求。供应商在社会责任上的表现能够随着时日有系统地改进,并能避免遭受抵制的危机。BSCI的立场是,只有在基本生活标准得到维持和改进的情况下,经济才可持续发展,社会才可进步。
3. BSCI成员认为需要为全球在其名下的所有活动负责。他们特别感到有责任去为生产其产品的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BSCI成员也认为这一责任应延伸到所有为BSCI成员生产的员工,不论其是由BSCI成员直接雇佣的员工,还是由第三方分包商和供应商雇佣的员工。
4. 《行为守则》只说明最低标准,不应将该守则理解为最大限度,也不应以任何方式用它来对雇员不利,例如,用于限制员工结社自由或集体谈判的权利。
5. BSCI成员认为本身与供应商是以伙伴关系的方式合作。而落实社会可接受的生产条件是建立于对话、共识、合作和公平的原则等基础之上的。受变化影响最大的相关方的利益应置于任何考虑和变化的显着位置。《行为守则》的落实和执行取决于各自供应商及其经营所在国家的发展状况。BSCI的最终目标是完全落实该守则。
6. 供应商必须确保代表BSCI成员直到最后生产阶段的生产过程(例如调制和装配活动)涉及的所有分包商都遵守《行为守则》。
7.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和消除对妇女所有形式歧视的公约规定,BSCI的《行为规范》致力于达到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标准。以下的要求具有特殊重要性。
7.1 遵守法律
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规则、业内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公约,以及任何更为严格的相关法规。
7.2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
7.3 在某些情况或者国家因为法律规定而导致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应以类似方式促成自主和自由的组织与谈判。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98和135条的规定。
7.4 禁止歧视
不得有任何对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血统、社会地位、社会背景、残疾、种族和民族本源、国籍、在工人组织包括工会中的成员身份、党派、性取向或任何其它个人特征的歧视。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的规定。
7.5 补偿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级差的支付,应符合或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及/或行业标准。不得非法或未经许可而降低工人工资。如果法定最低工资无法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和提供额外的可支配收入,公司应努力为员工提供足够的补偿以满足这部分需要。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6和131条的规定。
7.6 工作时间
加班工作应出于个人自愿。每周允许的工作时间最长为48小时,允许的加班时间最长为12小时。员工在连续工作6天之后有权拥有一天休息时间。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和14条的规定。
7.7 工作场所安全
必须明确建立一套关于职业卫生和安全的规章和程序,并严格加以执行。工作场所的实务和条件不得损害基本人权。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推荐标准第164条的规定。
7.8 禁止雇佣童工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公约及/或国家法的规定,禁止雇佣童工。在这些标准中,应参照最严格者。以任何形式剥削儿童也一律禁止。不准任何如奴隶般或对儿童健康有害的工作条件存在。未成年工人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此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79、138、142和182条的规定。